“绿水青山,就是金山银山”。为了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,防止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,近日,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,要求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相关企业须在4月30日前迁出。
(玉溪抚仙湖)
通告称,依据《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二条“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,应当限期迁出;对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、妥善安置的原则,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,结合抚仙湖保护“四退三还”工作推进实际,经澄江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相关企业进行限期迁出。
(玉溪抚仙湖)
通告中,明确的迁出对象包含云南红塔卷烟胶厂、云南澄江志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(原香料厂)、澄江县湖岸加油站、江川明星渔洞餐饮旅游有限公司、澄江县金色海岸度假有限公司、万海旅游服务公司、抚仙湖万海游乐中心、抚仙湖国际老年康体养生度假中心展示中心(樱花谷)、云南国信旅游置业有限公司、明星大山海景生态园、云南省华宁县鑫晨食品有限公司。
环境就是民生,青山绿水就是美丽,蓝天就是幸福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,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,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,不能下不为例。“抚仙湖既是澄江的母亲湖,更是玉溪的眼睛、云南的名片、全国的财富。”通告表示,保护母亲湖、维护生态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,澄江县人民政府呼吁、倡导各企业理解、支持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工作。对按期迁出的,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,依法给予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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